新疆艺术学院校外文化艺术展演实践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艺术展演实践活动,增强学生艺术实践能力,展示学校实践教学成果,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我校办学特色,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文化艺术展演实践活动范围
国内外正式机构举办的包括文艺交流、文艺汇演、文艺赛事、文艺普及宣传、文艺采风、影视剧表演摄制等活动。
二、具体规定
(一)选派要求。原则上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
并不得拆散班级进行人员挑选。用人单位一般须提前十五天向选派人员单位递交书面邀请材料,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实践活动标准要求。坚持高质量、高标准,代表业界较高水准,符合我校教育教学指导思想及人才培养目标。
(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一般由派出单位安排,须做好学生管理及相应的专业指导。
(四)签订协议。个人艺术实践展演活动应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团体进行的实践演出由学校法人或新疆艺术学院艺术实训实践展演中心法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学校艺创中心做好《同意参加艺术展演实践证明书》签订工作。
(五)艺术实践展演活动冠名权。凡学校教师或学生在校外参与艺术实践活动,以“新疆艺术学院”冠名的,由所在单位向艺术创作实践中心申请,并报校党委审定后方可进行。
(六)安全工作。师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做好安全教育,遵守各项纪律,保障政治、人身、交通和财产等方面安全。用人单位需为每人购买不得低于5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医疗保险,并签订《安全协议书》
三、审批程序
凡接受以上实践活动的邀请,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疆艺术学院校外文化艺术展演实践审批表”。由系进行审查,艺术创作实践中心初审,教务处、学工部分别审核,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再报学校派出单位联系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艺术创作实践中心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艺术创作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安 全 协 议 书
甲方: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新疆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实践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邀请新疆艺术学院
教师(学生),参加甲方 艺术展演实践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对象:甲方邀请乙方教师(学生)参与其在 地区的活动,师生共计 人。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购买不得低于50万元/每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医疗保险,对于艺术实践期间引发的各类疾病,甲方要积极配合治疗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2.合同执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派出所有人员的安全,如遇突发事件,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护。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乙方派出人员应遵守甲方工作期间提出的合理的纪律要求。
2.乙方提供派出教师、学生的详细名单。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新疆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实践中心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同意参加校外艺术展演实践证明书
本人为: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 的监护人,同意
应 邀请,担任 工作,离校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发生任何安全意外,均有邀请单位负
责。
本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附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